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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借记卡章程(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借记卡业务管理,维护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丰收借记卡是由各县(市、区)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委托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品牌的借记卡。丰收借记卡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人民币、外币的支付结算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三条  丰收借记卡所有权属浙江省内各县(市、区)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各县(市、区)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丰收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

  丰收借记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已发行卡片按本章程管理)、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以下统称IC借记卡);按是否配存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换卡和销卡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机构条件的个人均可申领丰收借记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丰收借记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申领。丰收借记卡申领应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委托单位批量申领或委托他人代理申领丰收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丰收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卡片启用方可正常使用。丰收借记卡启用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等借方交易。

  第六条  借记卡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长期有效。

  按卡片介质不同设置有效期,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IC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IC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三方支付协议等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智能柜员机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不含异形卡)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持卡人因卡片挂失期满需要补发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第九条  若发卡机构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应办理销卡。

  第十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丰收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三章  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丰收借记卡主账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账户查询、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缴费、投资理财等功能。

  第十二条  IC借记卡可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IC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借记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三条  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IC借记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以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取款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等非接触式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客户需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四条  丰收借记卡可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内的联网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和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向发卡机构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丰收借记卡可在与浙江农商银行系统联网的金融机构网点进行存款、取款、转账及查询交易。

  第十六条  丰收借记卡境内交易及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丰收借记卡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以指定外币结算。

  第十七条  丰收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在查询、取款、转账、消费交易中凭密码进行交易,IC借记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密码可通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等渠道进行修改。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丰收借记卡下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第二十一条  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提款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电子银行、自动柜员机等渠道交易限额。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卡人持丰收借记卡在境内外所发生的大额外币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卡人持丰收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时发生的吞没卡情况,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立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有折卡挂失后,对应的存折仍可正常使用;存折挂失后,对应的卡也仍可正常使用。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丰收借记卡银行结算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机构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电子现金不计利息;并由发卡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二十七条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丰收借记卡年费、工本费和其它交易手续费标准,对外公告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为丰收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境内本异地存取款、自动柜员机存取款、电子银行等渠道的银行业务服务,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联等有关规定制定费用收取标准。

  第二十九条  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为丰收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境外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服务或其它服务,按中国银联或国际银行卡组织和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费用收取标准。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对丰收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丰收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在发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依相关规定到发卡机构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丰收借记卡账务、打印交易清单,并要求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四)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拨打96596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丰收借记卡并牢记密码。若丰收借记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可通过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电子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丰收借记卡自动解挂。持卡人遗忘密码的,须持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申请挂失。因持卡人密码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丰收借记卡解挂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

  (三)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消费款项。

  (四)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丰收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第七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对不遵守丰收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丰收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及未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四)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五)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丰收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向持卡人提供丰收借记卡交易明细查询。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统一制定、修改和解释。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借记卡章程(2013版)》(浙信联发〔2013〕44号)同时废止。